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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字第39號
原 告 王淑美
被 告 王創衍
代 理 人 王創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復按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但其聲請因違背第33條第2項,或第3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中,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分。
同法第37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聲請法官迴避,本件訴訟程序應予停止,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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