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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調字第5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此為起訴應備之程式。
二、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住居所、身份證號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應予補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又原狀記載被告住於台北市信義區一址,經刑事庭寄送後均遭以地址不明退回,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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