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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213號
原 告 林國選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瑞程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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