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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11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庭
訴訟代理人 劉正期
被 告 張祐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68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惟最多不逾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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