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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138號
原 告 潘佳慈
被 告 陳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14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6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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