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3,員小,14,2024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字第1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 告 鄭印舜 住○○市○○區○○里○○○街0號六 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原告主張:請求被告清償所積欠之信用卡帳款新臺幣4萬元等語;

而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被告之住所現在臺中市北屯區,則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中市北屯區所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故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