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3,員小,2,2024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謝子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853元,及其中新臺幣13,928元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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