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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5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賴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0,7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0,7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向原告申請Costco相片悠遊信用卡使用,截至113年4月4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3萬0,752元(含本金2萬8,033元、利息、違約金及費用),有信用卡線上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及債權計算書附卷,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編號計息本金之金額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1萬3,691元
113年4月5日
清償日
13.5%
1萬4,342元
15%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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