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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7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被 告 江和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6,500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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