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13,員小,36,202404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尚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智陽

被 告 鄭泳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以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