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5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詹清華
被 告 唐惠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苗小字第88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519元,及其中新臺幣96,078元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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