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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6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黃重惟
(原名:黃宗逸)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846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00元,餘由原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請求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修理費3萬9486元(業已計算零件折舊),經計算被告於本件車禍事故所應負擔之過失比例百分之30,原告得請求之金額應為1萬18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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