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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239號
原 告 方文祥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律師
被 告 高春生
法定代理人 高粘阿珠
被 告 高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0分
整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待釐清,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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