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420號
原 告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被 告 黃坤弦(即黃順盟之繼承人)
黃士朋(即黃順盟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頌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