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89,員簡,373,200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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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員簡字第三七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台幣七十九萬二千八百四十九元,折合銀元二十六萬四千二百八十三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三千九百六十四元,折合新台幣一萬一千八百九十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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