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89,員小,180,200105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員小字第一八О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貳仟,折合銀元參萬零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參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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