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六三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信南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貴龍
訴訟代理人 邱川記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捌拾捌元由原告負擔。
二、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租用0000000、0000000號電話,積欠民國八十九年一月至同年五月電話費用計新臺幣(下同)三萬一千一百零三元,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訴。
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到場稱以: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陳述未申請上開電話,其職業為船員,工作至八十八年間,其身分證曾於八十八年間遺失,八十九年申請補發,原告提出之申請資料,非其所簽,裝機地址被告亦無印象。
三、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及系爭電話欠費催收報告表等件為證,然被告否認係其所申請裝設,雖原告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