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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二О號
原 告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堯
訴訟代理人 梁奕淼
被 告 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美莉
訴訟代理人 劉世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五日起,陸續向原告購買行動電話免持聽筒(EL-515)等通訊產品多批,貨款總計為新台幣(下同)五十三萬八千五百四十五元,原告已依約定日期完成交貨,惟至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最後交易日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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