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0,員小,58,2001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五八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訴訟代理人 劉祥湖
許君全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柒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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