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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七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郭佩青
送達代收人 郭怡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其中貳萬壹仟壹佰貳拾壹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伍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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