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0,員小,74,200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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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七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拾柒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新台幣陸佰壹拾捌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租用坐落彰化縣員林鎮○○路五七號店舖乙棟,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於每三個月之頭日一次給付三個月份之租金,詎被告承租後要求第一期租金及押金三萬元延至九十年三月十三日給付,原告即以允許,惟被告次期租金四萬五千元,依約應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給付,卻未為給付,迭次催討,均無所獲,爰本於兩造之租賃關係,提起本訴。

被告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陳述原告於九十年四月十日時,更換租賃物之鎖,致其無法使用,且被告曾於九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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