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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О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真正之住所或居所或提出被告最近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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