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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白氏世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佳宜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萬泰商業銀行員林分行,發票日同為九十年二月四日,票號AD0000000、AD0000000號,面額均為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之支票二紙,詎於九十年二月五日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法院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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