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0,員簡,182,2001052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湖分行
法定代理人 林建連
訴訟代理人 洪瑞陽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零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滯納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向原告申請VISA及MASTER信用卡使用,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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