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玖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六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十五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五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