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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四六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返還聘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陸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元,折合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嘉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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