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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員小字第二四О號
原 告 戊○○○○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己○○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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