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3,員簡再,1,20040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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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員簡再字第一號
再 審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趙聖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再審原告起訴尚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萬捌仟柒佰参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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