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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簡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7,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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