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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26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即蕭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9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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