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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688號
原 告 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己○○
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68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9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及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9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餘新台幣肆萬玖仟參佰伍拾肆元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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