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6,員小,605,2007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60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丙○○
被 告 丁○○
號現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60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96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第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在第二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參佰元、逾期在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按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