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67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67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零肆元自民國96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