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6,員小,684,2007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684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華麗開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68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