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6,員簡聲,2,200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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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後,本院96年度執字第488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6年度員簡字第7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請裁定停止96年度執字第488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6年員簡字第7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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