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7,員簡,336,201003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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