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7,員補,37,2008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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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37號
原 告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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