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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39號
原 告 甲○○
乙○○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有威名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函附之建築物價值分析表可稽,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肆佰肆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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