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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簡字第192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4月1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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