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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簡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簡字第249號撤銷除權判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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