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8,員小,17,200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小字第1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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