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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26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261號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3,000元,及各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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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 │ 面 額 │付 款 人 │支票號碼 │提 示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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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乙○○│97年11月31日│新台幣26,500元│富邦銀行員林分行│KU0000000 │9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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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97年12月31日│新台幣26,500元│富邦銀行員林分行│KU0000000 │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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