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8,員小,277,2009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27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27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戊○○以繼承被繼承人劉梧桐所得遺產為限與被告丁○○、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58,414元,及自民國93年7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6.76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3年8月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之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