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8,員小,350,2010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35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350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6,081元,及其中新台幣31,968元自民國98年7月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8年7月2日起3個月,以每月新台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甲○○、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9,773元,及其中新台幣26,407元自民國98年7月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8年7月2日起3個月,以每月新台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300元由被告甲○○、丙○○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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