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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4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4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51,199元,及其中新台幣45,501元自民國97年10月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9.69%計算之循環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6,523元,及其中新台幣23,571元自民國97年10月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9.69%計算之循環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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