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98,員小,61,2009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小字第61號
原 告 松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沅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6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台北市文山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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