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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勞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陳鴻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桂冠鴻運金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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