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被告邱崙墩、邱煥烈、邱俊傑、邱俊清、邱進富、邱進安、
- 貳、原告之聲明、陳述如下:
- 參、被告之聲明、陳述如下:
- 一、被告邱騏村、邱桓祥、邱創津、邱建伍均聲明同意依附圖一
- 二、被告邱憲紳聲明同意合併分割,對於附圖一所示方案無意見
- 三、被告邱寬倫具狀聲明同意合併分割,陳稱願與被告邱建伍保
- 四、被告邱勝政、邱啓川、邱啓修、邱鴻文、邱博文、邱雲山具
- 五、被告邱正鎮、邱椿桐、邱憲宙具狀聲明同意合併分割,陳稱
- 六、被告邱石錫金、邱進安、邱進富具狀聲明同意合併分割,陳
- 七、被告邱崙墩、邱煥烈、邱憲宗、邱昭霖、邱聖育、邱瀚輝出
- 八、被告邱俊傑、邱俊清、邱創誠出具同意書表明各共有人分得
- 九、被告邱松裕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期,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 肆、原告主張如主文第1項所示1859號土地為除被告邱松裕外之
- 伍、經查系爭1859號、1860號土地東西相鄰,東西短而南北長,
-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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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員簡字第111號
原 告 邱景基
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律師
被 告 邱崙墩
邱煥烈
邱騏村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邱桓祥
被 告 邱俊傑
邱俊清
邱創津
邱進富
邱進安
邱昭霖
邱正鎮
邱椿桐
邱憲宙
邱憲宗
邱憲紳
邱雲山
邱勝政
邱啓川
邱啓修
邱創誠
邱石錫金
邱博文
邱鴻文
邱聖育
邱瀚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張秋滿
1號之2
被 告 邱建伍
邱寬倫
邱松裕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簡字第11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埔心鄉○○○段1859號(面積3,955.65平方公尺,為除被告邱松裕外之其餘兩造共有)、1860號(面積2,490.21平方公尺,為除被告邱創誠外之其餘兩造共有)等二筆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如附圖一所示編號1部分面積170.0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瀚輝取得;
編號2部分面積394.5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松裕取得;
編號4部分面積343.8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昭霖取得;
編號5部分面積343.9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聖育取得;
編號6部分面積72.21平方公尺及編號15部分面積185.4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憲宗取得;
編號7部分面積722.5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桓祥、邱石錫金、邱進安及邱進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14分之10、14分之2、14分之1、14分之1之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8部分面積337.99平方公尺及編號23部分面積91.3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騏村取得;
編號9部分面積166.5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俊清取得;
編號10部分面積166.5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俊傑取得;
編號11部分面積291.8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創誠取得;
編號12部分面積347.6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憲紳取得;
編號13部分面積166.7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正鎮、邱椿桐及邱憲宙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3分之1之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16部分面積256.20平方公尺分歸原告邱景基取得;
編號17部分面積171.5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崙墩取得;
編號18部分面積171.5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煥烈取得;
編號19部分面積171.5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雲山取得;
編號20部分面積171.5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啓川及邱啓修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2分之1之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21部分面積171.5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勝政取得;
編號22部分面積172.0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鴻文及邱博文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2分之1之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24部分面積180.5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建伍及邱寬倫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2分之1之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25部分面積858.6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創津取得;
編號3部分面積105.11平方公尺及編號14部分面積214.69平方公尺分歸除被告邱松裕、邱創誠外之其餘兩造取得,並各按附表二編號一、編號二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共有,作為道路,供通行之用。
兩造應各補償或受償之金錢如附表四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邱崙墩、邱煥烈、邱俊傑、邱俊清、邱進富、邱進安、邱昭霖、邱正鎮、邱椿桐、邱憲宙、邱憲宗、邱憲紳、邱雲山、邱勝政、邱啓川、邱啓修、邱創誠、邱石錫金、邱博文、邱鴻文、邱聖育、邱瀚輝、邱寬倫、邱松裕均經合法通知,邱憲紳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邱崙墩、邱煥烈、邱俊傑、邱俊清、邱進富、邱進安、邱昭霖、邱正鎮、邱椿桐、邱憲宙、邱憲宗、邱雲山、邱勝政、邱啓川、邱啓修、邱創誠、邱石錫金、邱博文、邱鴻文、邱聖育、邱瀚輝、邱寬倫、邱松裕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此部分因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之聲明、陳述如下:原告主張如主文第1項所示1859號土地為除被告邱松裕外之其餘兩造所共有,1860號土地則為除被告邱創誠外之其餘兩造所共有,各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編號一、編號二所示,該二筆土地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特約,且就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第5項、第6項前段之規定,訴請准予合併分割。
請依附圖一所示方案分割,各共有人分得面積增減部分,同意依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價格,即每平方公尺新台幣2,380元補償或受償。
參、被告之聲明、陳述如下:
一、被告邱騏村、邱桓祥、邱創津、邱建伍均聲明同意依附圖一所示方案合併分割,各共有人分得面積增減部分,亦同意依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補償或受償。
又被告邱桓祥陳稱願與被告邱石錫金、邱進安、邱進富保持共有;
被告邱建伍陳稱願與被告邱寬倫保持共有。
二、被告邱憲紳聲明同意合併分割,對於附圖一所示方案無意見,各共有人分得面積增減部分,同意依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補償或受償。
三、被告邱寬倫具狀聲明同意合併分割,陳稱願與被告邱建伍保持共有,各共有人分得面積增減部分,同意依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互為補償。
四、被告邱勝政、邱啓川、邱啓修、邱鴻文、邱博文、邱雲山具狀聲明同意合併分割,各共有人分得面積增減部分,同意依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互為補償,被告邱啓川、邱啓修並陳稱其等願保持共有,被告邱鴻文、邱博文亦陳稱其等願保持共有。
五、被告邱正鎮、邱椿桐、邱憲宙具狀聲明同意合併分割,陳稱其等願保持共有,各共有人分得面積增減部分,同意依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互為補償。
六、被告邱石錫金、邱進安、邱進富具狀聲明同意合併分割,陳稱其等願與被告邱桓祥保持共有,各共有人分得面積增減部分,同意依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互為補償。
七、被告邱崙墩、邱煥烈、邱憲宗、邱昭霖、邱聖育、邱瀚輝出具同意書表明同意合併分割,各共有人分得面積增減部分,同意依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互為補償。
八、被告邱俊傑、邱俊清、邱創誠出具同意書表明各共有人分得面積增減部分,同意依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互為補償。
九、被告邱松裕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期,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肆、原告主張如主文第1項所示1859號土地為除被告邱松裕外之其餘兩造所共有,1860號土地則為除被告邱創誠外之其餘兩造所共有,各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編號一、編號二所示,該二筆土地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特約,且就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等情,業據提出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應認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分割系爭二筆土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伍、經查系爭1859號、1860號土地東西相鄰,東西短而南北長,略呈長方形,其東側及南側均臨道路,如附圖二所示A部分為被告邱昭霖及邱聖育所有之鐵皮屋;
B部分為被告邱創津所有之磚造平房,其餘部分則各種植水稻及樹苗,此經本院履勘現場,並囑託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明確,製有勘驗筆錄、略圖及附圖二所示之複丈成果圖附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
本院參考上述事實,並斟酌:(一)系爭二筆土地均具有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即被告邱創誠、邱松裕外之其餘兩造)除被告邱俊傑、邱俊清外,其餘均已陳明同意合併分割,且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
(二)被告邱桓祥、邱石錫金、邱進安及邱進富陳稱其等願保持共有;
被告邱正鎮、邱椿桐及邱憲宙陳稱其等願保持共有;
被告邱啓川、邱啓修陳稱其等願保持共有;
被告邱鴻文、邱博文陳稱其等願保持共有;
被告邱建伍、邱寬倫亦陳稱其等願保持共有。
(三)原告請求依附圖一所示方案分割,被告邱騏村、邱桓祥、邱創津、邱建伍及邱憲紳亦均同意依該方案分割,而其餘被告除邱松裕外,並無反對之陳述,且因系爭土地僅有東側及南側面臨道路,而分割後之筆數達23筆之多,如未留設通路與東側之道路相連接,將形成多數分割後之土地無法對外聯絡之情形,日後勢必引發通行之糾紛,自有留設如附圖一編號3及14道路供通行之必要。
又依該方案分割,除附圖一編號22部分外,其餘每部分土地均屬方正,並皆面臨道路等情,認依附圖一所示方案分割確屬公平、妥適,且合於民法第824條第5項、第6項前段合併分割之規定,爰定分割方法如主文第1項所示。
再者,依該方案分割,各人分得部分之面積較其應有部分之面積有所增、減,其增減之面積如附表三所示,此部分自應以金錢予以補償或受償,方符公允。
因兩造除被告邱松裕外皆同意依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價格,即每平方公尺2,380元補償或受償,本院認各人增減之面積不大,且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即每平方公尺2,380元計算補償或受償之金額,尚屬適當,應為可採。
據此計算,兩造應各補償或受償之金額即如附表四所示,此部分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附 表 一
┌────┬───────┬───────┬──────┐
│ │編 號 一│編 號 二│編 號 三│
│共有人 ├───────┼───────┼──────┤
│ │1859號土地應有│1860號土地應有│訴訟費用負擔│
│ │部分之比例 │部分之比例 │之比例 │
├────┼───────┼───────┼──────┤
│邱景基 │4500/108000 │4500/108000 │269/6446 │
├────┼───────┼───────┼──────┤
│邱崙墩 │3000/108000 │3000/108000 │179/6446 │
├────┼───────┼───────┼──────┤
│邱煥烈 │3000/108000 │3000/108000 │179/6446 │
├────┼───────┼───────┼──────┤
│邱騏村 │7500/108000 │7500/10800 │448/6446 │
├────┼───────┼───────┼──────┤
│邱桓祥 │9000/108000 │9000/108000 │537/6446 │
├────┼───────┼───────┼──────┤
│邱俊傑 │3000/108000 │3000/108000 │179/6446 │
├────┼───────┼───────┼──────┤
│邱俊清 │3000/108000 │3000/108000 │179/6446 │
├────┼───────┼───────┼──────┤
│邱創津 │18450/108000 │9450/108000 │894/6446 │
├────┼───────┼───────┼──────┤
│邱進富 │900/108000 │900/108000 │54/6446 │
├────┼───────┼───────┼──────┤
│邱進安 │900/108000 │900/108000 │54/6446 │
├────┼───────┼───────┼──────┤
│邱昭霖 │6000/108000 │6000/108000 │358/6446 │
├────┼───────┼───────┼──────┤
│邱正鎮 │1000/108000 │1000/108000 │60/6446 │
├────┼───────┼───────┼──────┤
│邱椿桐 │1000/108000 │1000/108000 │60/6446 │
├────┼───────┼───────┼──────┤
│邱憲宙 │1000/108000 │1000/108000 │60/6446 │
├────┼───────┼───────┼──────┤
│邱憲宗 │4500/108000 │4500/108000 │269/6446 │
├────┼───────┼───────┼──────┤
│邱憲紳 │6300/108000 │6300/108000 │376/6446 │
├────┼───────┼───────┼──────┤
│邱雲山 │3000/108000 │3000/108000 │179/6446 │
├────┼───────┼───────┼──────┤
│邱勝政 │3000/108000 │3000/108000 │179/6446 │
├────┼───────┼───────┼──────┤
│邱啓川 │1500/108000 │1500/108000 │89/6446 │
├────┼───────┼───────┼──────┤
│邱啓修 │1500/108000 │1500/108000 │89/6446 │
├────┼───────┼───────┼──────┤
│邱創誠 │9000/108000 │ 0 │330/6446 │
├────┼───────┼───────┼──────┤
│邱石錫金│1800/108000 │1800/108000 │107/6446 │
├────┼───────┼───────┼──────┤
│邱博文 │1500/108000 │1500/108000 │89/6446 │
├────┼───────┼───────┼──────┤
│邱鴻文 │1500/108000 │1500/108000 │89/6446 │
├────┼───────┼───────┼──────┤
│邱聖育 │6000/108000 │6000/108000 │358/6446 │
├────┼───────┼───────┼──────┤
│邱瀚輝 │3000/108000 │3000/108000 │179/6446 │
├────┼───────┼───────┼──────┤
│邱建伍 │1575/108000 │1575/108000 │94/6446 │
├────┼───────┼───────┼──────┤
│邱寬倫 │1575/108000 │1575/108000 │94/6446 │
├────┼───────┼───────┼──────┤
│邱松裕 │ 0 │18000/108000 │415/6446 │
└────┴───────┴───────┴──────┘
附 表 二
┌────┬──────────┬───────────┐
│ │編 號 一 │編 號 二│
│ ├──────────┼───────────┤
│共有人 │附圖一所示編號3部分 │附圖一所示編號14部分 │
│ │之應有部分之比例 │之應有部分之比例 │
├────┼──────────┼───────────┤
│邱瀚輝 │ 360/10800 │360/11880 │
├────┼──────────┼───────────┤
│邱昭霖 │ 720/10800 │720/11880 │
├────┼──────────┼───────────┤
│邱聖育 │ 720/10800 │720/11880 │
├────┼──────────┼───────────┤
│邱憲宗 │ 540/10800 │540/11880 │
├────┼──────────┼───────────┤
│邱桓祥 │1080/10800 │1080/11880 │
├────┼──────────┼───────────┤
│邱石錫金│ 216/10800 │216/11880 │
├────┼──────────┼───────────┤
│邱進安 │ 108/10800 │108/11880 │
├────┼──────────┼───────────┤
│邱進富 │ 108/10800 │108/11880 │
├────┼──────────┼───────────┤
│邱騏村 │ 900/10800 │900/11880 │
├────┼──────────┼───────────┤
│邱俊清 │ 360/10800 │360/11880 │
├────┼──────────┼───────────┤
│邱俊傑 │ 360/10800 │360/11880 │
├────┼──────────┼───────────┤
│邱憲紳 │ 756/10800 │756/11880 │
├────┼──────────┼───────────┤
│邱正鎮 │ 120/10800 │120/11880 │
├────┼──────────┼───────────┤
│邱椿桐 │ 120/10800 │120/11880 │
├────┼──────────┼───────────┤
│邱憲宙 │ 120/10800 │120/11880 │
├────┼──────────┼───────────┤
│邱景基 │ 540/10800 │540/11880 │
├────┼──────────┼───────────┤
│邱崙墩 │ 360/10800 │360/11880 │
├────┼──────────┼───────────┤
│邱煥烈 │ 360/10800 │360/11880 │
├────┼──────────┼───────────┤
│邱雲山 │ 360/10800 │360/11880 │
├────┼──────────┼───────────┤
│邱啓川 │ 180/10800 │180/11880 │
├────┼──────────┼───────────┤
│邱啓修 │ 180/10800 │180/11880 │
├────┼──────────┼───────────┤
│邱勝政 │ 360/10800 │360/11880 │
├────┼──────────┼───────────┤
│邱鴻文 │ 180/10800 │180/11880 │
├────┼──────────┼───────────┤
│邱博文 │ 180/10800 │180/11880 │
├────┼──────────┼───────────┤
│邱建伍 │ 189/10800 │189/11880 │
├────┼──────────┼───────────┤
│邱寬倫 │ 189/10800 │189/11880 │
├────┼──────────┼───────────┤
│邱創津 │ 1134/10800 │2214/11880 │
└────┴──────────┴───────────┘
附 表 三
┌────┬──────────────────────┐
│共有人 │各人分得面積增減情形 │
├────┼──────────────────────┤
│邱瀚輝 │增0.97平方公尺 │
├────┼──────────────────────┤
│邱昭霖 │增5.78平方公尺 │
├────┼──────────────────────┤
│邱聖育 │增5.83平方公尺 │
├────┼──────────────────────┤
│邱憲宗 │增4.12平方公尺 │
├────┼──────────────────────┤
│邱桓祥 │增9.00平方公尺 │
├────┼──────────────────────┤
│邱石錫金│增1.81平方公尺 │
├────┼──────────────────────┤
│邱進安 │增0.90平方公尺 │
├────┼──────────────────────┤
│邱進富 │增0.90平方公尺 │
├────┼──────────────────────┤
│邱騏村 │增6.76平方公尺 │
├────┼──────────────────────┤
│邱俊清 │減2.54平方公尺 │
├────┼──────────────────────┤
│邱俊傑 │減2.54平方公尺 │
├────┼──────────────────────┤
│邱憲紳 │減7.37平方公尺 │
├────┼──────────────────────┤
│邱正鎮 │減0.74平方公尺 │
├────┼──────────────────────┤
│邱椿桐 │減0.74平方公尺 │
├────┼──────────────────────┤
│邱憲宙 │減0.75平方公尺 │
├────┼──────────────────────┤
│邱景基 │增2.64平方公尺 │
├────┼──────────────────────┤
│邱崙墩 │增2.46平方公尺 │
├────┼──────────────────────┤
│邱煥烈 │增2.46平方公尺 │
├────┼──────────────────────┤
│邱雲山 │增2.46平方公尺 │
├────┼──────────────────────┤
│邱啓川 │增1.22平方公尺 │
├────┼──────────────────────┤
│邱啓修 │增1.22平方公尺 │
├────┼──────────────────────┤
│邱勝政 │增2.46平方公尺 │
├────┼──────────────────────┤
│邱鴻文 │增1.51平方公尺 │
├────┼──────────────────────┤
│邱博文 │增1.50平方公尺 │
├────┼──────────────────────┤
│邱建伍 │增1.50平方公尺 │
├────┼──────────────────────┤
│邱寬倫 │增1.50平方公尺 │
├────┼──────────────────────┤
│邱創津 │增16.02平方公尺 │
├────┼──────────────────────┤
│邱松裕 │減20.50平方公尺 │
├────┼──────────────────────┤
│邱創誠 │減37.84平方公尺 │
└────┴──────────────────────┘
附 表 四
┌────┬───────────────────────────────────────┐
│補償人及│ 受償人及受償金額(新台幣) │
│補償金額├───┬───┬────┬───┬───┬───┬────┬────┬────┤
│ │邱俊清│邱俊傑│ 邱憲紳 │邱正鎮│邱椿桐│邱憲宙│ 邱松裕 │ 邱創誠 │ 合 計 │
├────┼───┼───┼────┼───┼───┼───┼────┼────┼────┤
│邱瀚輝 │80元 │80元 │233元 │24元 │23元 │24元 │648元 │1197元 │2309元 │
├────┼───┼───┼────┼───┼───┼───┼────┼────┼────┤
│邱昭霖 │478元 │478元 │1389元 │139元 │140元 │141元 │3862元 │7129元 │13756元 │
├────┼───┼───┼────┼───┼───┼───┼────┼────┼────┤
│邱聖育 │483元 │483元 │1400元 │141元 │141元 │142元 │3895元 │7190元 │13875元 │
├────┼───┼───┼────┼───┼───┼───┼────┼────┼────┤
│邱憲宗 │341元 │341元 │990元 │99元 │99元 │101元 │2753元 │5082元 │9806元 │
├────┼───┼───┼────┼───┼───┼───┼────┼────┼────┤
│邱桓祥 │745元 │745元 │2162元 │217元 │217元 │220元 │6013元 │11101元 │21420元 │
├────┼───┼───┼────┼───┼───┼───┼────┼────┼────┤
│邱石錫金│150元 │150元 │435元 │44元 │44元 │44元 │1209元 │2232元 │4308元 │
├────┼───┼───┼────┼───┼───┼───┼────┼────┼────┤
│邱進安 │74元 │74元 │216元 │22元 │22元 │22元 │602元 │1110元 │2142元 │
├────┼───┼───┼────┼───┼───┼───┼────┼────┼────┤
│邱進富 │74元 │75元 │216元 │22元 │22元 │22元 │601元 │1110元 │21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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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騏村 │560元 │560元 │1624元 │163元 │163元 │165元 │4517元 │8337元 │160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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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景基 │219元 │218元 │634元 │64元 │64元 │64元 │1764元 │3256元 │62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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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崙墩 │204元 │204元 │591元 │59元 │59元 │60元 │1644元 │3034元 │58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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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煥烈 │204元 │204元 │591元 │59元 │59元 │60元 │1644元 │3034元 │58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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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雲山 │204元 │204元 │591元 │59元 │59元 │60元 │1644元 │3034元 │58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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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啓川 │101元 │101元 │293元 │29元 │30元 │30元 │815元 │1504元 │29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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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啓修 │101元 │101元 │293元 │30元 │29元 │30元 │815元 │1504元 │29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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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勝政 │204元 │204元 │591元 │59元 │59元 │60元 │1644元 │3034元 │58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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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鴻文 │125元 │125元 │363元 │36元 │36元 │37元 │1009元 │1863元 │35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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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博文 │124元 │124元 │361元 │36元 │36元 │37元 │1002元 │1850元 │35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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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建伍 │124元 │124元 │360元 │37元 │36元 │37元 │1002元 │1850元 │35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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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寬倫 │124元 │124元 │360元 │36元 │36元 │37元 │1003元 │1850元 │35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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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創津 │1326元│1326元│3848元 │386元 │387元 │392元 │10704元 │19758元 │381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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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6045元│6045元│17541元 │1761元│1761元│1785元│48790元 │90059元 │1737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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