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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簡字第218號
原 告 林曉筑
被 告 汪明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2月23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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