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47號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張朝陽(所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陳俊超與被告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1年9月18日北監自裁字第裁40-Z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被告答辯狀所附之黑白違規採證照片(見本院卷第32頁),無法辨識為原告之車牌號碼,請被告補正原告違規之採證照片或其他證據。
二、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上五股交流道入口匝道處,是否於原告違規時段有開放路肩行駛?該處於101年5月30日8 時40分許,是否有警員或義交執行交通勤務,指揮駕駛者得併排行駛之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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